关于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组织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学院对勤工俭学活动的管理,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的管理和指导,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勤工俭学事宜通知如下:
一、勤工俭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二、学院提供的岗位涉及校内外各工种,涵盖餐饮服务、超市促销、导购员、景区接待、临时导游、中小学家教、家政服务、文艺演出、礼仪司仪服务等以及部分相关专业寒暑假专业社会实践。
三、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俭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俭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学院招生就业处申报、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如出劳动纠纷学校将不予协调、处理。
四、学院招生就业处代表学院与学生签订《学生勤工俭学承诺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俭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招生就业处有权调查或终止其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1.有违反校规校纪以及有关协议者;
2.组织纪律性差,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或无故旷工一次者;
3.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完成质量较差,给用人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学校形象者;
4.因参加勤工俭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新生第一学期考试有1门以上未通过或自第二学期起累计有2门或以上未通过者。
六、学生利用晚自习时间参加勤工俭学每周不得超过两次,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不受限,原则上寒暑假期间学院不安排校内食宿。
七、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学院将严厉查处任何以勤工俭学名义向学生乱摊派、乱收费的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成长的劳动。
八、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学院招生就业处。
学院招生就业处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