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浙江宇翔外国语专修学院请假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出勤行为,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上班的各岗位工作的教职员工。各岗位工作的教职员工是指与学院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在编在岗的教师、行政人员和教辅人员。第三条 院人事处负责全院请假制度的实施管理工作。第二章 请假批准权限第四条 请假时间一天以内的(其中请假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教师请假由教务处负责人批假;班主任、公寓管理人员、门卫人员请假由学生处负责人批假;院办、人事处、团委、总务处、图书馆的人员请假,由院办负责人批假。第五条 请假时间超过一天、不超过两天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人事处负责人批假。第六条 请假时间超过两天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院领导批假。第七条 部门负责人直接向院长室请假。第八条 批假必须表明态度(同意或不同意)并说明工作安排的处理意见。第三章 请假手续的办理第九条 请假须事先以书面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书面请假而用其他方式请假的,事后必须补办书面请假手续。书面请假要有明确的事由、请假天数和请假的起止时间。第十条 因病请假,应持有学院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第十一条 请假经批准才具有行政效力。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休假,一律以旷工论处。第十二条 凭批准的请假单,教师到教务处办理工作手续;班主任到学生处办理学生工作手续;行政人员到所在处室办理工作手续;兼不同岗位工作的人员分别到相关部门办理工作手续。第十三条 凡经过批准的书面请假单一律报送人事处备案,并于请假截止时间到人事处销假。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婚假、产假、丧假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婚假建议在寒暑假休假。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院长室。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印发教职工请假制度的通知(附请假制度)
发布日期:2009年5月17日浏览次数:8956来源:人事处